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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时间】:2017年8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8日20许,汶川县“城区环境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组”工作人员在汶川县威州镇校场街开展规范甜樱桃销售整治活动过程中,果农陈某不听劝导与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继而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现场大量群众围观。

21时02分,被告人刘某,陈某闻讯感到现场,被告人陈某以其妹妹陈某被打为由,用手拍打好评川U97425城管执法工作车辆的引擎盖,用金属扳手打砸该车前挡风玻璃,致使该车前挡风玻璃破损,被告人

被告人,尚某,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羌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汶川县,因涉嫌寻衅滋事最,于2017年7月17日被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随后其家人委托了我所刑案律师专门办理此案

【案件经过】

  我所刑事辩护律师认为;1、被告人尚某“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心理”需求,主观恶性比较低,无犯的可能。2、其主动到案,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已足额赔偿被砟车辆的损失。4、其系初犯、偶犯。综合其犯罪的事实、背景、情节,建议法院多尚某判处缓刑

【办案结果】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尚某管制一年

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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