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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二审的离婚案件,本案的被告王某来到我所的婚姻家事团队找到其主攻婚姻案件的我所律师,希望在本次离婚案件中为自己争取到应得的权益。

  王某称自己与原告李某于20***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年9月8日王某患病住院治疗2015年9月20曰出院后搬离与原告共同居住的住所至今。后原告以夫妻分居为由起诉离婚,但一审法院不准离婚。目前李某再次起诉离婚。王女士表示对这段婚姻已经没有感情了,但希望在财产分割上,我所我所律师能帮忙争取到自己应得的部分。

  王女士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位于犀浦镇**号的房屋一套(面积87.27平方米),这套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原告李某在婚前购买的位于锦江区**号房屋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以及原告的公积金、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家具家电等,王女士表示出希望能合理分割,希望我所律师能主张原告李某向其补偿共计54万元。另外,王女士希望原告向其支付损害赔偿费2万元。

 

案件结果

  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与王某离婚;

  二、位于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号的房屋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补偿王某27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李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前支付王某30万元,王某于2017年10月15日前配合李某某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包括合同更名)至李某某名下,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7曰内,李某某向王某支付剩余17万元补偿款;

  当事人王女士对最后的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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