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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王某经中介公司介绍与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王某无购房资格因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王某的侄女杨某。后因成都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变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积极与中介方及卖方协商解决方案,在王某找到具备购房资格的过户人后,鞠某要求王某赔偿30万违约金后过户,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2710000元。
我所律师接受王某委托,为其代理,成功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解除王某与鞠某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鞠某退还王某已付购房款2710000元,驳回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述】:
在本案中,作为王某代理人,我所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细节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由于政策变化导致双方指定过户人杨某已不具备购房资格,案涉房屋不能再约定的过户期限内过户,依照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因此我方要求解除合同应该的到法院支持;
2、在限购政策出现变化后,鞠某明知我方不具备购房资格,仍与我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因无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风险及责任,应由双方共担。
3、我方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因限购政策出现变化后,过户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及责任,双方本应协商解决此事,另行协商指定过户人及过户时间,以促进合同继续履行,鞠某在并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王某支付30万元才同意过户,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实质是明确拒绝协助过户,对合同的无法继续履行,本纠纷的产生负有过错,应当退还购房款2710000元。
以上意见获得法官认可,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退还2710000元。

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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